開府行復〔2024〕169號
申請人:余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申請人余某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的開社保工不支〔2024〕XX號《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決定書》,于2024年9月13日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審查期間,因申請人余某于2024年12月16日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經(jīng)審查,本府準予撤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2023年修訂)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依法終止本案的審查,本行政復議案件至此終結。
開平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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