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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廣東省地名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涂改、玷污、遮擋、損毀地名標志。因施工等原因需要移動地名標志的,應當事先報所在地縣以上地名主管部門或者專業(yè)主管部門同意,并在施工結束前負責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工程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