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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或違法行為名稱
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履職不到位,對事故發(fā)生負有責任
對應權責清單中的序號
可公示[√];不可公示[]。如不可公示,請說明理由和依據:
應公示的信息項
行政相對人名稱
劉康
行政相對人身份代碼
420621*****6333
案件名稱
開平市“11?3”一般高處墜落事故案
決定文書編號
(開平)應急罰〔2025〕4號
處罰事由
生產安全事故責任類違法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六條及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處罰結果
決定給予人民幣人民幣4882.46 元(肆仟捌佰捌拾貳元肆角陸分)罰款的行政處罰。
處罰時間
2025年6月12日
處罰機關
開平市應急管理局
如有其他可公示的信息項,請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