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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戶籍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撰寫時間:2021-12-05
            來源: 本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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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渠道和載體

            公開對象

            公開方式

            公開層級

            一級事項

            二級事項

            全社會

            特定群眾

            主動

            依申請公開

            縣級

            鎮(zhèn)(街)級

            鄉(xiāng)(村)級

            1

            出生登記

            國(境)內(nèi)出生入戶登記

            ①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居民,在國(境)內(nèi)所生育的子女,可隨父隨母登記入戶。②父母雙方為雙軍人的可以在父親或母親部隊駐地營房集體戶登記入戶,在部隊駐地有合法房產(chǎn)的可單獨立家庭戶,也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記落戶。③父母雙方為在校大學生且戶口均在學校集體戶的,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記落戶。父母一方為在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在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隨非在校集體戶口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落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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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港澳臺地區(qū)出生入戶登記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在港澳臺地區(qū)出生小孩,未在港澳臺地區(qū)取得身份的,可以隨市內(nèi)的父(母)一方辦理出生登記落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境)外人員在我省定居辦理戶口及省內(nèi)居民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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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外出生入戶登記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未定居國外的,若其子女在國內(nèi)生活的,可申請隨父隨母入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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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死亡登記

            憑《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注銷戶口

            我市戶籍居民死亡,其親屬、戶主、撫養(yǎng)人或知情人可為其申報死亡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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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依據(jù)法院宣告死亡書注銷戶口

            ①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利害關系人為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的我市戶籍居民申報死亡登記。②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利害關系人為被法院判決執(zhí)行死刑死亡的我市戶籍居民申報死亡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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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死亡注銷戶口

            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人口調(diào)查或戶口清理整頓工作中,發(fā)現(xiàn)并核實已經(jīng)死亡但未注銷戶口的,要求其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利害關系人前來辦理死者的戶口注銷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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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無戶口人員登記

            農(nóng)村地區(qū)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登記

            因婚嫁被注銷戶口的無戶口人員,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查核實未在其他地區(qū)落戶,本人可申請登記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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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其他出生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

            對于根據(jù)《收養(yǎng)法》及有關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無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事實收養(yǎng)或撫養(yǎng)公證的事實撫養(yǎng)人員,撫養(yǎng)或被撫養(yǎng)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申請登記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廣東省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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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主要項目變更更正

            姓名變更

            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違反公序良俗,理由正當?shù)摹@碛烧數(shù)那闆r包括:①被收養(yǎng)的小孩。②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③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jié)婚需要加冠夫姓的。④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⑤經(jīng)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⑥名字文字字義或發(fā)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的。⑦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⑧其他認為理由正當?shù)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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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性別變更更正

            公民實施變性手術或具有兩性特征的公民實施手術后確定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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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出生日期更正

            因歷史登記錯誤,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申請更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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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民族成份變更

            已落常住戶口的公民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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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增加曾用名

            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需要在戶口中體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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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父(母)親或監(jiān)護人之一姓名變更

            需辦理變更父(母)親或監(jiān)護人之一的我市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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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項目變更更正登記

            非主要項目變更更正

            已登記常住戶口的公民需要變更更正戶口登記中的學歷、婚姻狀況、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yè)、我市(縣)其他住址、出生地、籍貫等內(nèi)容的,提交相關證件證明應予以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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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立(入)戶分戶

            設立集體戶

            ①經(jīng)市(區(qū))政府批準設立或進駐的單位、工業(yè)園區(qū)和社區(qū)居委會(村委會),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②各級公安機關也可根據(jù)實施情況,以社區(qū)居委會(村委會)地址設立空掛集體戶,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③企業(yè)(含民營企業(yè))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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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空掛戶管理

            居民因房屋所有權轉(zhuǎn)移、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離婚、喪偶、戶口遷移等原因,申請人家庭(本人、配偶),在本轄區(qū)內(nèi)沒有自有合法產(chǎn)權住所的,可落戶在就業(yè)單位、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公共集體戶,也可落戶在親屬、朋友城鎮(zhèn)社區(qū)家庭戶。對申請落戶就業(yè)單位集體戶或親屬、朋友家庭戶的,需征得就業(yè)單位或親屬、朋友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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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戶口注銷

            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

            我市戶籍居民在國外已入籍或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或者經(jīng)批準單程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定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四條、《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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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重復(虛假)戶口注銷

            中國公民同時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戶口,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查核實其中的虛假戶口或遷移后未注銷的重復戶口,應予注銷。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①重復遷移形成的戶口;②應遷未遷、應銷未銷的戶口;③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的戶口; ④虛構(gòu)或捏造事實取得的戶口。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妥善處理重復(虛假)戶口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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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參軍服役注銷戶口

            ①我市戶籍居民應征服現(xiàn)役或入讀軍校的。②已服現(xiàn)役未注銷戶口的,憑申請人《士兵證》、《軍官證》和所在部隊出具的證明辦理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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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戶口恢復

            出國(境)人員回國(境)恢復戶口

            原我市戶籍居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境)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申請返回原籍的(原籍戶口已經(jīng)注銷),可申請恢復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十九條、《關于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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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退出現(xiàn)役(轉(zhuǎn)業(yè)、退伍)登記戶口

            符合市政策規(guī)定安置的軍隊轉(zhuǎn)業(yè)干部、專業(yè)士官、復員、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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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刑滿釋放恢復戶口

            被判處徒刑已經(jīng)被注銷戶口,刑滿釋放或假釋、保外就醫(yī)回原籍入戶的,可申請恢復戶口。上述人員被執(zhí)行處罰期間原同一戶內(nèi)親屬戶口在市內(nèi)發(fā)生遷移的,恢復戶口不受區(qū)域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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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持證未落戶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從戶口所在地遷出戶口,領取戶口遷移證后,因故未到遷入地落戶,又返回原遷出地定居的,可申請恢復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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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弄虛作假遷移戶口被遷入地注銷后回原遷出地恢復

            申請人因弄虛作假非法落戶后,被公安機關查處并被遷入地公安機關注銷戶口后,回原戶口遷出地恢復戶口。

            《廣東省公安廳妥善處理重復(虛假)戶口的意見》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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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失蹤尋回或被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恢復戶口

            ①原失蹤被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一條、第六項、第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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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收養(yǎng)登記

            社會福利機構(gòu)收養(yǎng)棄嬰登記戶口

            社會福利機構(gòu)接收棄嬰的,可在福利機構(gòu)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出生登記入戶集體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第三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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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社會福利機構(gòu)收養(yǎng)流浪乞討人員登記戶口

            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會福利機構(gòu)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gòu)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機構(gòu)所在地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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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歷史遺留未辦理登記的事實收養(yǎng)人員登記戶口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nèi)公民私自收養(yǎng)子女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公證機構(gòu)申請辦理事實收養(yǎng)公證,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辦理收養(yǎng)登記入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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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加入(恢復)中國國籍登記戶口

            外國人、無國籍人員和外籍華人加入中國國籍登記戶口

            經(jīng)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在我市定居的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境)外人員在我省定居辦理戶口及省內(nèi)居民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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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國(境)內(nèi)定居登記戶口

            港澳居民在內(nèi)地定居登記戶口

            在我市定居并經(jīng)批準的港澳居民。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一條、第九項、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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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臺灣居民在內(nèi)地定居登記戶口

            在我市定居并經(jīng)批準的臺灣居民。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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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華僑回國定居登記戶口

            來我市定居并持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fā)并在有效期內(nèi)的《華僑回國定居證》的可以申請戶口登記。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一條、第九項、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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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漏登補錄戶口


            我市戶籍居民,因各種原因造成個人或整戶人口管理資料在全國、全省人口信息數(shù)據(jù)庫漏登的,可以申請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一條、第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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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廣東省和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公民,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申報居住登記。②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醫(yī)、探親、旅游、出差的。③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就讀的。④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jīng)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第一條、《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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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變更更正居住登記項目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項目變更或因錯誤登記,需要更正項目的,可以申請辦理。

            《廣東省內(nèi)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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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市(縣)外遷入及市內(nèi)遷移

            親屬投靠入戶

            被投靠一方屬我市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或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親屬,可以申請戶口遷移與戶口遷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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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工作調(diào)動(錄用、聘用)入戶

            經(jīng)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diào)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jīng)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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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學歷型人員入戶

            中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或技能等級、廣東省內(nèi)專項職業(yè)能力資格或技能提升培訓考核合格資格等人員可申請入戶。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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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大中專學生入學、畢業(yè)、轉(zhuǎn)(退)學入戶

            ①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學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入本市,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可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chuàng))業(yè)地。②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nóng)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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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政策性安置遷入

            根據(jù)國家、省及本地區(qū)政策要求,符合安置條件的,可以申請遷入戶口。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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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隨軍家屬遷入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家屬,可申請將戶口遷移至軍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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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① 在縣級市、區(qū)有自有合法產(chǎn)權住所的。合法產(chǎn)權住所在城鎮(zhèn)社區(qū)的,本人、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可以申請立(入)戶(已婚子女的配偶及子女可隨遷);合法產(chǎn)權住所在農(nóng)村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可立(入)戶,父母可以隨遷。②在縣級市、區(qū)沒有合法產(chǎn)權住所的,在城鎮(zhèn)社區(qū)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的,可申請入戶。本人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可以隨遷。③在縣級市、區(qū)沒有合法產(chǎn)權住所,且擁有用途為其他商服用地的《不動產(chǎn)權證書》的,如商鋪、公寓、廠房、倉庫和其他用途的房產(chǎn),可申請入戶。本人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可以隨遷。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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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遷出市(縣)外


            ①持《準予遷入證明》遷出的。持有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并符合遷出條件的,應當給予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②學生持錄取通知書遷出的??既氪?、中專院?;蚣脊W校的,需遷移戶口進入學校集體戶的,可申請辦理戶口遷出。③學生畢業(yè)遷出的。學生畢業(yè)的,須辦理戶口遷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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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居民戶口簿

            丟失、損毀補(換)發(fā)居民戶口簿

            ①居民戶口簿因損壞、缺損、資料更新等要求申請補(換)發(fā)居民戶口簿的。②補辦居民戶口簿應由戶主申請,因戶主確實無法到場辦理的,由戶內(nèi)成年人帶本人及戶主的居民身份證或登錄粵省事小程序申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項、第一目、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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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居民身份證

            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我市戶籍居民。未滿十六周歲的,須由監(jiān)護人陪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申請和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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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補(換)領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損壞的、丟失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jiān)護人陪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申請和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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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我省戶籍居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2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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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丟失招領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全國異地辦理掛失和丟失招領。須公民本人前來申報掛失或丟失招領。

            公安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第二部分、《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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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戶口遷移證件

            丟失、損毀、過期補(換)領戶口遷移證或準予遷入證明

            《戶口遷移證》或《準予遷入證明》丟失、損毀、過期的,可申請補領。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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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居住證

            首次申領居住證

            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地級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②已繳納社保滿半年的;或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可以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辦理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③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滿半年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jīng)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的,居住已滿半年的,可以辦理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④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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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居住證簽注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即居住地址不變),居住證滿1年之日前1個月后的持證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簽注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第一、《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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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居住證補領、換領

            ①補領。遺失居住證的。②換領。居住證損壞或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申請補領、換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第一、《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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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注銷居住登記、居住證

            本人,用人單位,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主動申報,經(jīng)核實屬實,注銷其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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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戶籍證明

            戶口注銷證明

            原戶籍居民因死亡、遷出、出國(境)定居、失蹤、重復(虛假)戶口等原因,被注銷了戶口的,可以申請辦理戶口注銷證明。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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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有據(jù)可查的親屬關系證明

            居民在辦理社會事務時,所持的戶口證件不能反映親屬之間關系,但在戶籍歷史檔案中可以查找到親屬關系的,可以申請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二條、第六項、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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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有檔案記載的戶籍證明

            居民在辦理戶口遷移、身份核實等事項時,所持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不能如實反映其身份狀況的,可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的內(nèi)容限于本地公安機關記錄在案的反映居民歷史或當前身份狀況、生死存亡狀況、遷移軌跡、注銷情況、親屬關系等,不得出具毫無依據(jù)的戶籍證明。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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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

            門(樓)牌申請辦理

            新建商品樓宇小區(qū)門牌編訂申請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chǎn)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chǎn)權人提出申請:①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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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廠房門牌申請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chǎn)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chǎn)權人提出申請:①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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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舊商鋪門牌編訂(已確權備案)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chǎn)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chǎn)權人提出申請:①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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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自建房(村屋)門牌申請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chǎn)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chǎn)權人提出申請:①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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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門牌變更申請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chǎn)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chǎn)權人提出申請:①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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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查詢服務

            人口信息查詢

            個人因訴訟或?qū)びH、企事業(yè)單位和律師因訴訟需要查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請查詢?nèi)艏丝诤土鲃尤丝诤嗧椥畔ⅰ?/span>

            《廣東省人口信息查詢工作規(guī)范》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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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戶籍檔案查詢

            機關單位查詢: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因工作需要,需查詢戶籍檔案的,可申請查詢。公民個人查詢:戶籍居民因個人事務,請求查詢本人和本人家庭戶籍檔案的,可申請查詢。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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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戶籍管理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撰寫時間:2021-12-05
            來源: 本網(wǎng)

            序號

            公開事項

            公開內(nèi)容(要素)

            公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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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開對象

            公開方式

            公開層級

            一級事項

            二級事項

            全社會

            特定群眾

            主動

            依申請公開

            縣級

            鎮(zhèn)(街)級

            鄉(xiāng)(村)級

            1

            出生登記

            國(境)內(nèi)出生入戶登記

            ①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居民,在國(境)內(nèi)所生育的子女,可隨父隨母登記入戶。②父母雙方為雙軍人的可以在父親或母親部隊駐地營房集體戶登記入戶,在部隊駐地有合法房產(chǎn)的可單獨立家庭戶,也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記落戶。③父母雙方為在校大學生且戶口均在學校集體戶的,可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記落戶。父母一方為在校學生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在校集體戶口的,在校期間所生子女的戶口隨非在校集體戶口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落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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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港澳臺地區(qū)出生入戶登記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我市戶籍人員,在港澳臺地區(qū)出生小孩,未在港澳臺地區(qū)取得身份的,可以隨市內(nèi)的父(母)一方辦理出生登記落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境)外人員在我省定居辦理戶口及省內(nèi)居民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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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國外出生入戶登記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未定居國外的,若其子女在國內(nèi)生活的,可申請隨父隨母入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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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死亡登記

            憑《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注銷戶口

            我市戶籍居民死亡,其親屬、戶主、撫養(yǎng)人或知情人可為其申報死亡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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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依據(jù)法院宣告死亡書注銷戶口

            ①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利害關系人為法院判決宣告死亡的我市戶籍居民申報死亡登記。②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利害關系人為被法院判決執(zhí)行死刑死亡的我市戶籍居民申報死亡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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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經(jīng)調(diào)查核實死亡注銷戶口

            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人口調(diào)查或戶口清理整頓工作中,發(fā)現(xiàn)并核實已經(jīng)死亡但未注銷戶口的,要求其戶主、親屬、撫養(yǎng)人或利害關系人前來辦理死者的戶口注銷手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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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無戶口人員登記

            農(nóng)村地區(qū)因婚嫁被注銷原籍戶口的人員戶口登記

            因婚嫁被注銷戶口的無戶口人員,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查核實未在其他地區(qū)落戶,本人可申請登記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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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其他出生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

            對于根據(jù)《收養(yǎng)法》及有關政策法規(guī)規(guī)定,無法辦理收養(yǎng)登記、事實收養(yǎng)或撫養(yǎng)公證的事實撫養(yǎng)人員,撫養(yǎng)或被撫養(yǎng)人提出書面申請可申請登記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廣東省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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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主要項目變更更正

            姓名變更

            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違反公序良俗,理由正當?shù)?。理由正當?shù)那闆r包括:①被收養(yǎng)的小孩。②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③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jié)婚需要加冠夫姓的。④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⑤經(jīng)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⑥名字文字字義或發(fā)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的。⑦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⑧其他認為理由正當?shù)摹?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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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性別變更更正

            公民實施變性手術或具有兩性特征的公民實施手術后確定變更戶口登記性別項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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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出生日期更正

            因歷史登記錯誤,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申請更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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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民族成份變更

            已落常住戶口的公民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變更民族成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國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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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增加曾用名

            本人過去正式使用過的姓名需要在戶口中體現(xiàn)。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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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父(母)親或監(jiān)護人之一姓名變更

            需辦理變更父(母)親或監(jiān)護人之一的我市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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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項目變更更正登記

            非主要項目變更更正

            已登記常住戶口的公民需要變更更正戶口登記中的學歷、婚姻狀況、身高、血型、文化程度、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yè)、我市(縣)其他住址、出生地、籍貫等內(nèi)容的,提交相關證件證明應予以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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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立(入)戶分戶

            設立集體戶

            ①經(jīng)市(區(qū))政府批準設立或進駐的單位、工業(yè)園區(qū)和社區(qū)居委會(村委會),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②各級公安機關也可根據(jù)實施情況,以社區(qū)居委會(村委會)地址設立空掛集體戶,由公安機關直接管理。③企業(yè)(含民營企業(yè))有專人負責管理集體戶口的,可以申請設立集體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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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空掛戶管理

            居民因房屋所有權轉(zhuǎn)移、集體戶單位倒閉、舊城改造拆遷、離婚、喪偶、戶口遷移等原因,申請人家庭(本人、配偶),在本轄區(qū)內(nèi)沒有自有合法產(chǎn)權住所的,可落戶在就業(yè)單位、居住地或戶籍所在地社區(qū)公共集體戶,也可落戶在親屬、朋友城鎮(zhèn)社區(qū)家庭戶。對申請落戶就業(yè)單位集體戶或親屬、朋友家庭戶的,需征得就業(yè)單位或親屬、朋友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一條、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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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戶口注銷

            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

            我市戶籍居民在國外已入籍或擁有永久居留權的,或者經(jīng)批準單程前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定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四條、《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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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重復(虛假)戶口注銷

            中國公民同時登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戶口,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查核實其中的虛假戶口或遷移后未注銷的重復戶口,應予注銷。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①重復遷移形成的戶口;②應遷未遷、應銷未銷的戶口;③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的戶口; ④虛構(gòu)或捏造事實取得的戶口。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妥善處理重復(虛假)戶口的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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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參軍服役注銷戶口

            ①我市戶籍居民應征服現(xiàn)役或入讀軍校的。②已服現(xiàn)役未注銷戶口的,憑申請人《士兵證》、《軍官證》和所在部隊出具的證明辦理注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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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戶口恢復

            出國(境)人員回國(境)恢復戶口

            原我市戶籍居民因留學、探親等原因在國(境)外居住較長時間,但一直未取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申請返回原籍的(原籍戶口已經(jīng)注銷),可申請恢復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十九條、《關于印發(fā)<廣東省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廣東省公安廳關于華僑回國定居辦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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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退出現(xiàn)役(轉(zhuǎn)業(yè)、退伍)登記戶口

            符合市政策規(guī)定安置的軍隊轉(zhuǎn)業(yè)干部、專業(yè)士官、復員、退役士兵、離退休軍人,本人及其已隨軍的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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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刑滿釋放恢復戶口

            被判處徒刑已經(jīng)被注銷戶口,刑滿釋放或假釋、保外就醫(yī)回原籍入戶的,可申請恢復戶口。上述人員被執(zhí)行處罰期間原同一戶內(nèi)親屬戶口在市內(nèi)發(fā)生遷移的,恢復戶口不受區(qū)域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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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持證未落戶在原遷出地恢復戶口

            從戶口所在地遷出戶口,領取戶口遷移證后,因故未到遷入地落戶,又返回原遷出地定居的,可申請恢復戶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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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弄虛作假遷移戶口被遷入地注銷后回原遷出地恢復

            申請人因弄虛作假非法落戶后,被公安機關查處并被遷入地公安機關注銷戶口后,回原戶口遷出地恢復戶口。

            《廣東省公安廳妥善處理重復(虛假)戶口的意見》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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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失蹤尋回或被宣告死亡被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恢復戶口

            ①原失蹤被注銷戶口后又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現(xiàn)的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一條、第六項、第六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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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收養(yǎng)登記

            社會福利機構(gòu)收養(yǎng)棄嬰登記戶口

            社會福利機構(gòu)接收棄嬰的,可在福利機構(gòu)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出生登記入戶集體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第三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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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社會福利機構(gòu)收養(yǎng)流浪乞討人員登記戶口

            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會福利機構(gòu)安置的滯留流浪乞討人員,由社會福利機構(gòu)提出入戶申請,公安機關為其在社會福利機構(gòu)所在地集體戶口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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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歷史遺留未辦理登記的事實收養(yǎng)人員登記戶口

            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nèi)公民私自收養(yǎng)子女未辦理收養(yǎng)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公證機構(gòu)申請辦理事實收養(yǎng)公證,經(jīng)公安機關調(diào)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辦理收養(yǎng)登記入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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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加入(恢復)中國國籍登記戶口

            外國人、無國籍人員和外籍華人加入中國國籍登記戶口

            經(jīng)批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籍華人,在我市定居的申請辦理戶口登記。

            《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國(境)外人員在我省定居辦理戶口及省內(nèi)居民出國(境)定居注銷戶口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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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國(境)內(nèi)定居登記戶口

            港澳居民在內(nèi)地定居登記戶口

            在我市定居并經(jīng)批準的港澳居民。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一條、第九項、第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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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臺灣居民在內(nèi)地定居登記戶口

            在我市定居并經(jīng)批準的臺灣居民。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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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華僑回國定居登記戶口

            來我市定居并持有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fā)并在有效期內(nèi)的《華僑回國定居證》的可以申請戶口登記。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一條、第九項、第三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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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漏登補錄戶口


            我市戶籍居民,因各種原因造成個人或整戶人口管理資料在全國、全省人口信息數(shù)據(jù)庫漏登的,可以申請戶口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一條、第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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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居住登記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

            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廣東省和在廣東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跨地級以上市居住的公民,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nèi)申報居住登記。②流動人口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居住地就醫(yī)、探親、旅游、出差的。③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的。④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jīng)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的,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第一條、《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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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變更更正居住登記項目

            流動人口居住登記項目變更或因錯誤登記,需要更正項目的,可以申請辦理。

            《廣東省內(nèi)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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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市(縣)外遷入及市內(nèi)遷移

            親屬投靠入戶

            被投靠一方屬我市戶口,其配偶、子女、父母或符合政策規(guī)定的其他親屬,可以申請戶口遷移與戶口遷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三條、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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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工作調(diào)動(錄用、聘用)入戶

            經(jīng)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調(diào)入或公開招聘錄用的公務員、政府雇員、事業(yè)單位職員,或經(jīng)批準下放人事管理權的單位自主招聘的事業(yè)單位職員,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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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學歷型人員入戶

            中專及以上學歷、初級及以上專業(yè)技術職稱、初級工及以上職業(yè)資格或技能等級、廣東省內(nèi)專項職業(yè)能力資格或技能提升培訓考核合格資格等人員可申請入戶。本人可以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父母可以隨遷。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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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大中專學生入學、畢業(yè)、轉(zhuǎn)(退)學入戶

            ①被我市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學生,入學時可自愿選擇將戶口遷入本市,由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另冊保管,畢業(yè)后可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創(chuàng))業(yè)地。② 原籍我市的大中專(含技工學校)應屆畢業(yè)生,畢業(yè)后可以直接在我市辦理復戶;農(nóng)村籍學生可以根據(jù)本人意愿,將戶口遷回原籍地或遷入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地。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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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政策性安置遷入

            根據(jù)國家、省及本地區(qū)政策要求,符合安置條件的,可以申請遷入戶口。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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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隨軍家屬遷入

            符合隨軍條件的軍人家屬,可申請將戶口遷移至軍人服役地所在城市。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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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入戶

            ① 在縣級市、區(qū)有自有合法產(chǎn)權住所的。合法產(chǎn)權住所在城鎮(zhèn)社區(qū)的,本人、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可以申請立(入)戶(已婚子女的配偶及子女可隨遷);合法產(chǎn)權住所在農(nóng)村的,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可立(入)戶,父母可以隨遷。②在縣級市、區(qū)沒有合法產(chǎn)權住所的,在城鎮(zhèn)社區(qū)居住、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的,可申請入戶。本人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可以隨遷。③在縣級市、區(qū)沒有合法產(chǎn)權住所,且擁有用途為其他商服用地的《不動產(chǎn)權證書》的,如商鋪、公寓、廠房、倉庫和其他用途的房產(chǎn),可申請入戶。本人申請入戶,其配偶、子女及雙方父母可以隨遷。

            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江門市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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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遷出市(縣)外


            ①持《準予遷入證明》遷出的。持有戶口《準予遷入證明》,并符合遷出條件的,應當給予辦理戶口遷出手續(xù)。②學生持錄取通知書遷出的??既氪?、中專院?;蚣脊W校的,需遷移戶口進入學校集體戶的,可申請辦理戶口遷出。③學生畢業(yè)遷出的。學生畢業(yè)的,須辦理戶口遷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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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居民戶口簿

            丟失、損毀補(換)發(fā)居民戶口簿

            ①居民戶口簿因損壞、缺損、資料更新等要求申請補(換)發(fā)居民戶口簿的。②補辦居民戶口簿應由戶主申請,因戶主確實無法到場辦理的,由戶內(nèi)成年人帶本人及戶主的居民身份證或登錄粵省事小程序申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一項、第一目、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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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居民身份證

            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

            我市戶籍居民。未滿十六周歲的,須由監(jiān)護人陪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申請和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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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補(換)領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或損壞的、丟失的。未滿十六周歲的居民由監(jiān)護人陪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條、第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二章申請和發(fā)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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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申領臨時居民身份證

            我省戶籍居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12條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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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丟失招領

            公民遺失居民身份證的,可以全國異地辦理掛失和丟失招領。須公民本人前來申報掛失或丟失招領。

            公安部關于印發(fā)《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的通知第二部分、《關于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丟失招領制度的意見》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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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戶口遷移證件

            丟失、損毀、過期補(換)領戶口遷移證或準予遷入證明

            《戶口遷移證》或《準予遷入證明》丟失、損毀、過期的,可申請補領。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三項、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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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居住證

            首次申領居住證

            ①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跨地級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合法穩(wěn)定住所、連續(xù)就讀條件之一的流動人口,可以依規(guī)定申領居住證。②已繳納社保滿半年的;或居住在本人或直系親屬具有合法所有權滿半年房屋的,可以不受居住登記滿半年限制,辦理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③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蛘咂胀ǜ叩葘W校就讀滿半年的;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經(jīng)營性服務場所居住,且已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旅館業(yè)住宿登記的,居住已滿半年的,可以辦理居住登記后申辦居住證。④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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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居住證簽注

            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在居住地連續(xù)居住的(即居住地址不變),居住證滿1年之日前1個月后的持證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簽注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第一、《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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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居住證補領、換領

            ①補領。遺失居住證的。②換領。居住證損壞或登記項目變更、更正的。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jiān)護人、近親屬代為申請補領、換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第一、《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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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注銷居住登記、居住證

            本人,用人單位,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yè)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主動申報,經(jīng)核實屬實,注銷其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廣東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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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戶籍證明

            戶口注銷證明

            原戶籍居民因死亡、遷出、出國(境)定居、失蹤、重復(虛假)戶口等原因,被注銷了戶口的,可以申請辦理戶口注銷證明。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第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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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有據(jù)可查的親屬關系證明

            居民在辦理社會事務時,所持的戶口證件不能反映親屬之間關系,但在戶籍歷史檔案中可以查找到親屬關系的,可以申請出具親屬關系證明。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二條、第六項、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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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

            有檔案記載的戶籍證明

            居民在辦理戶口遷移、身份核實等事項時,所持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不能如實反映其身份狀況的,可申請出具戶籍證明。              戶籍證明的內(nèi)容限于本地公安機關記錄在案的反映居民歷史或當前身份狀況、生死存亡狀況、遷移軌跡、注銷情況、親屬關系等,不得出具毫無依據(jù)的戶籍證明。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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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門(樓)牌申請辦理

            新建商品樓宇小區(qū)門牌編訂申請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chǎn)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chǎn)權人提出申請:①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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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9

            廠房門牌申請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chǎn)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chǎn)權人提出申請:①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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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舊商鋪門牌編訂(已確權備案)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chǎn)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chǎn)權人提出申請:①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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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

            自建房(村屋)門牌申請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chǎn)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chǎn)權人提出申請:①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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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

            門牌變更申請

            申請編訂門(樓)牌建筑物必須產(chǎn)權明確,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由產(chǎn)權人提出申請:①經(jīng)規(guī)劃部門批準新建的永久性、臨時性建筑物;②舊城改造中的拆遷、改建建筑物;③因城市擴建納入城市范圍內(nèi)的建筑物;④各種歷史原因形成的實有建筑物。

            《江門市市區(qū)門(樓)牌管理暫行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十六條

            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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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查詢服務

            人口信息查詢

            個人因訴訟或?qū)びH、企事業(yè)單位和律師因訴訟需要查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請查詢?nèi)艏丝诤土鲃尤丝诤嗧椥畔ⅰ?/span>

            《廣東省人口信息查詢工作規(guī)范》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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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戶籍檔案查詢

            機關單位查詢: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因工作需要,需查詢戶籍檔案的,可申請查詢。公民個人查詢:戶籍居民因個人事務,請求查詢本人和本人家庭戶籍檔案的,可申請查詢。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公安機關基層政務公開(戶籍管理)業(yè)務規(guī)范標準(試行)和廣東省公安機關戶政窗口管理規(guī)范(試行)的通知》第三條、第六項、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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